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4-01浏览次数:22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局,各大行业企业、各有关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围绕我省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军民融合等重大战略,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等重点发展领域,面向各类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以企业用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企业合格劳动者为目标,深入改革传统的教育培养模式,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2019-2020年,全省力争每年培训1万新型学徒。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覆盖面,每年力争培训2万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

二、学徒培养的内容

(一)企业和培训机构是学徒培养的“双主体”

1.企业。企业是学徒的用人单位和培养主体,负责提出学徒培养需求和培养目标,并承担学徒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3)重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较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

4)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

5)具备与学徒培养目标相对应的企业导师、培训场地和实训设备。

2.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是学徒的教育培训主体,根据企业的培养要求和目标,负责设计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教育培训师资队伍,承担具体的教育培训任务。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院校等全日制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非全日制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取得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的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2)具备培训相应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师资力量、培训能力和培训经历;

3)培训职业(工种)应有国家或省颁布的相应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技术标准、教学计划或已出版教材;

4)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教学、生活服务;

5)社会信誉度高,无重大失信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3.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

(二)培养对象

学徒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

(三)培养方式

学徒培训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由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重点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实操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和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由培训机构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重点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目录清单

各设区的市统筹负责各市、县(市、区)的企业新型学徒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充分调研企业用人需求基础上结合当地产业布局,制定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和年度实施计划,对学徒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

(一)培训机构目录

各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各市、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积极申报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确定可以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录和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并面向社会公布。

中央驻鲁、省属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可以参加各设区的市组织的培训机构目录申报。

(二)企业目录

各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各市、各县(市、区)驻地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积极申报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中央、省属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区域产业发展龙头骨干企业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原则上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负责,享受当地政策。

企业根据培训机构目录,自主选择合作培养机构,签订合作培训协议,形成合作培养方案和申报材料,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可以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企业名录和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并面向社会公布。

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各市、各县(市、区)确定的新型学徒制目录清单,统一面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查。

四、培训要求

(一) 制定培训指导计划

确定为实施新型学徒制的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培训指导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培养方案、培训课程大纲、教材和考核评价方案等。培养方案应合理安排通用素质课程、专业基础课程、操作技能课程的时间与比例,使学徒通过培训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

要严格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的要求,规范培训教材的选取与使用。通用素质教材和专业基础课教材应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材办公室或我省组织编写的企业新型学徒制统编培训教材,其他专业教材优先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规划教材选用目录》等国家级、省级统编教材中选择。

(二)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1.实行全日制教育的技工院校要建立健全与新型学徒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实行学分制管理,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颁发相应毕业证书。

2.技工院校要制订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可以适当放宽技工教育学制年限、课时要求,但不得少于2年。

(三)强化企业考核责任

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应对每个学徒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培训结果是否合格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学徒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已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五、经费投入及培训补贴

 (一)企业投入保障。

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机构应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二)政府培训补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和个人按鲁财社〔201886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耗材情况确定(详见附件1),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对经认定的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且培训级别在中级工以上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可在同等档次最高上浮30%,具体项目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部分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三)职业技能鉴定及社保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企业学徒,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 80%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企业学徒中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培训补贴申领程序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由企业提出申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开展培训前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3)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

2.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总结和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2)企业对学徒的培训考核鉴定结论(电子版);

3)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编号或复印件;

4)不少于10次的完整培训视频资料;

5)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已预支部分培训补贴资金的,按实际应补贴金额扣除预支部分后支付剩余资金。

六、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过程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发引进网络学习平台等培训媒介,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监督指导企业严格考核验收,建立培训台账,保存学徒的姓名、身份证号、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过程记录、考核成绩、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鼓励企业、培训机构推行指纹、人脸识别考勤、视频系统监控或其他实时监控记录手段,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培训实施状况。对学徒离职的,应于学徒办理离职手续后15日内将离职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三)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鲁财社〔201886号要求,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资金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完善激励机制。

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的配套激励政策,对开展新型学徒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给予扶持,优先扶持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健全、技能劳动者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学徒培训。同等条件下,已开展首席技师培养、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对学徒培养规模大、质量高、效益好的企业、培训机构,优先扶持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山东省技工教育特色名校、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等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单位等项目;对优秀企业导师,优先推荐申报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齐鲁首席技师等项目。

(五)强化组织实施

将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纳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指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将学徒培养目标任务下达给各市。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项目组织实施。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山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标准

2.2019年山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计划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6月 日